搭建時是否經審批?
—搭建無手續,認養超“時限”,一份認養協議被當成“尚方寶劍”
在多番努力下,記者電話聯系到了蕃茄農庄的負責人夏女士。對於新光村林庄的項目,夏女士解釋,公司當初是根據市農委[2009]167號的《市農委等關於加快推進本市農業旅游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開展的項目,並且在簽訂的協議中也有注明。
記者隨后查閱了該《意見》,《意見》對於土地的使用,明確注明: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壞耕作層且易於復耕的農業旅游臨時性服務配套設施用地,經市農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核定后,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佔建設用地指標,由區、縣政府審批,並報市農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備案。
當記者向夏女士問起這些“林庄”搭建時是否有過審批或備案時,夏女士明確表示,相關手續確實沒有,但其解釋稱,她本人也是剛剛接手公司,對之前該項目的一些細節並不清楚。最后,夏女士再次強調,公司是簽了協議才開始相關的操作。
在採訪過程中,記者發現不管是蕃茄農庄還是各位“庄主”,均是拿著那份“認養協議”當成“尚方寶劍”。記者查找了最近幾年上海市有關林木認養的相關文件,發現僅有上海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在2009年發布的《上海市綠化認建認養實施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所謂綠化認建認養是指認建認養者通過一定的程序,出資用於本市綠化建設、保護、養護等活動,認養時間一次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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