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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處級巨貪”自稱罪不至死 舉報人:你也有今天【3】

吳筍林

2014年12月11日09:46    來源:南方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廣東“處級巨貪”自稱罪不至死 舉報人:你也有今天

  廣州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剖析職務犯罪新特征

  官員個人腐敗向情婦、家屬共同腐敗蔓延

  廣州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鄭允展昨日剖析近年廣州審判的職務犯罪案新趨勢與特征:涉案金額增大,動輒上千萬元﹔同一單位或同一系統窩案、串案時有發生,犯罪分子抱著“同坐一條船”的心態上下勾結腐敗﹔職務犯罪從官員個人腐敗向情人腐敗、家屬共同腐敗蔓延等。

  職務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長

  鄭允展介紹,廣州中院此次主動向社會通報宣判情況,目的就是要把全市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嚴格懲處職務犯罪的決心、力度和成效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希望借助公眾、媒體力量對一些典型案例廣而告之,起到有效警示教育作用。

  此次集中宣判的職務犯罪案都是有一定典型性,能夠代表某類型案件特點。例如,既涉及政府官員又有國企高管、基層村組織成員,既有貪污受賄,又有行賄、濫用職權等。“還要有警示教育意義,如張新華案的死刑判決、挪用公款的林福全頂格量刑等。”鄭允展說,選擇這些案件公布就是要讓貪腐分子明白,不論官大官小,不論錢多錢少,“伸手必被抓”。

  鄭允展介紹,廣州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最明顯變化就是案件數量增長。以今年為例,全市法院12月份宣判的案件就有50多件。截至11月中旬,今年兩級法院受理職務犯罪案已超過500件。

  窩案串案多查一個帶一窩

  鄭允展介紹,廣州中院除審理二審案件外,一審案件主要受理犯罪數額較大,或者職務級別較高,或者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還要審理部分指定管轄的案件。總體而言,廣州中院審理的案件更引人關注。部分案件危害大、影響廣。有的因為犯罪主體的原職務級別比較高,市副局以上及廳級干部涉案時有發生﹔有的因為造成惡劣后果,如冼村村官集體貪腐案,不僅給群眾利益造成極大破壞,還引發其他諸多負面影響﹔有的因為造成國家重大損失,如張新華等人貪污案等。而且,涉案金額越來越高,一些級別較低、掌握實權的基層官員也能制造腐敗大案。

  此外,同一單位或同一系統的窩案、串案時有發生。白雲農工商公司以張新華為首的窩案,冼村7名村官、從化良口鎮高沙村的村官等案件,與之前廣州市民政局李治臻等人系列案、廣東省鹽業公司沈志強等人系列案、廣發行受賄窩案等一樣,犯罪分子抱著“利益均沾”或“同坐一條船”的心態上下勾結、內外聯合、共同策劃作案,查處一個案件帶出一串、一窩現象比較多見。

  官員情人或家屬涉案增多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為經營者謀取商業利益中索取、收受賄賂。廣州中院審判發現,近年國家工作人員涉商業賄賂犯罪比例有增大趨勢,涉案范圍由集中向分散發展,呈現蔓延態勢。2009年至2014年間,廣州中院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案約佔職務犯罪案件數量的70%。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往往發生在管理權與市場產生聯系的環節。此次宣判案件中,多起案件涉及城管、稅務、民政、環保等職權部門,甚至連機電公司都有。

  鄭允展說,不少職務腐敗與家庭腐敗聯系在一起,由個人向家庭蔓延,主要包括:一是情婦腐敗。情婦主動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牟利,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為維系與情婦關系而貪腐,或者利用職權為情婦商業活動牟利,表面上看沒有直接受賄,實際系利用權力包養情婦﹔二是家屬共同腐敗。家屬大打親情牌,慫恿或直接共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或地位影響進行權錢交易﹔三是家庭成員成為腐敗幌子。不少行賄人是從國家工作人員家屬入手,借此接近並伺機牟利。國家工作人員也會以子女讀書、結婚、父母親戚生病住院等幌子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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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冼村7村官窩案最高被判4年

  今年7月,冼村上一屆領導班子7名成員冼章銘、盧佑醒等人,被指控涉嫌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在廣州中院審理。該案昨日一審宣判,由於冼章銘、盧佑醒等人的主體身份不適格,還構不成貪污罪和受賄罪。法庭僅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7人分別判處了4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檢方指控,從2000年至2011年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裡,冼章銘等村領導班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村委干部,以超額發放精神文明獎等獎勵的方式,共同侵吞了屬於村集體的公共財產高達724.8萬余元。其中,冼章銘個人分得77萬多元,其余多名村官也有數十萬進賬。檢方認為,冼章銘等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另外,檢方稱多年來,冼章銘等7名舊任村領導班子成員,在國有土地管理和經營,合作共建或開發選擇開發商,以及村集體物業的放租過程中,為多名房地產商、物管公司提供幫助,以低價出租物業,並集體收受開發商給予的高額賄賂,共計200多萬元。其中冼章銘被指受賄人民幣23萬余元,港幣13萬余元,購物卡價值7000余元等。

  廣州中院一審認定,冼章銘等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故不具備貪污和受賄罪的主體身份,另外侵吞的集體財產部分,不是國有資產,現有証據也不能証明他們有非法佔有集體財產的主觀故意,故該部分獎金發放是合法正常的,貪污罪不成立。冼章銘等人收受開發商好處費部分,僅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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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楠樺、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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