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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處級巨貪”自稱罪不至死 舉報人:你也有今天【2】

吳筍林

2014年12月11日09:46    來源:南方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廣東“處級巨貪”自稱罪不至死 舉報人:你也有今天

  三項罪名

  受賄罪、貪污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涉案總額近4億元

  ●收受賄款

  5680萬元人民幣+730萬港元

  ●侵吞國資

  2.8億多元

  ●收受“好處費”

  超過3529萬港元+450萬元人民幣

  涉案時間

  15年

  1998年6月—2013年5月

  主要罪行

  ●借改制變“土豪”

  1998年6月—2013年5月,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合作開發房產項目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收受賄款共計568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

  ●私自成立公司

  2003年后,私自成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主動訴訟等方法侵吞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產、土地,達2.8億多元。

  ●收“好處費”

  2010—2011年,利用控制廣田、新雨田公司職務便利,為江門一家公司受讓廣田公司債權及相關地塊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超過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

  洗錢手法

  ●香港洗錢

  在香港成立新元公司,由其外甥和司機代其持股,通過地下錢庄洗白后,將部分贓款匯至其前妻和女兒的海外賬戶,又將剩余贓款出借或投資廣田公司收取高額回報。

  ●移花接木

  成立多家關聯公司,注入或出借贓款用於投資開發。

  鏈接

  部分集中宣判案件

  ●盧佑醒獲刑4年

  原職務:冼村實業有限公司黨支部副書記

  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冼村窩案代表)

  ●程樵佳獲刑11年

  原職務:廣州燃料集團董事長

  罪名:受賄罪

  ●林福全無期徒刑

  原職務:中國華水水電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

  罪名: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梁春火獲刑8年

  原職務:中國某通信公司廣州分公司黨委書記

  罪名:受賄罪

  ●劉揚波獲刑6年

  原職務:增城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

  罪名:受賄罪

  職務

  犯罪

  特點

  案件

  截至11月中旬,廣州兩級法院受理職務犯罪案總量已超過500件

  人數

  涉及被告人730多名

  類型

  貪污、賄賂類犯罪80%以上

  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瀆職類犯罪數量增多,一人涉及多個罪名的案件增多

  身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約佔四成

  國企員工約佔三成

  事業單位成員約佔一成

  村委成員約佔一成

  經濟社成員約佔一成

  年齡

  40-60歲仍是高發年齡段,但也出現80后。

  案額

  多數在10萬-100萬元、100萬-500萬元﹔1000萬以上案件數量增多。如張新華案,公訴機關指控涉案總金額近3.8億元。

  行業

  工程建設、征地拆遷、政府採購等領域是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傳統易發高發行業,近年開始涉及電信、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

  特點

  ①基層“小官員”制造“大腐敗”。

  ②窩案、串案。

  同一單位或同一系統的窩案、串案時有發生,上下勾結、內外聯合。

  ③家庭、情婦共同腐敗。

  職務腐敗向情婦、家屬共同腐敗蔓延。

  ④反偵查能力變強。

  犯罪方式翻新,隱蔽性增強。

  ⑤由短平快型向長期型發展。

  直接權錢交易向長期“感情投資型”發展,建立穩定關系。

  ⑥職務犯罪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

  超5年的案件增多,甚至有10年以上。

  ⑦以“合法形式”權錢交易。

  犯罪行為人以節假日、生病住院、婚喪嫁娶等名義收取禮金,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價購買房屋等變相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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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楠樺、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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