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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处级巨贪”自称罪不至死 举报人:你也有今天【3】

吴笋林

2014年12月11日09:46    来源:南方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广东“处级巨贪”自称罪不至死 举报人:你也有今天

  广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剖析职务犯罪新特征

  官员个人腐败向情妇、家属共同腐败蔓延

  广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郑允展昨日剖析近年广州审判的职务犯罪案新趋势与特征:涉案金额增大,动辄上千万元;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窝案、串案时有发生,犯罪分子抱着“同坐一条船”的心态上下勾结腐败;职务犯罪从官员个人腐败向情人腐败、家属共同腐败蔓延等。

  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郑允展介绍,广州中院此次主动向社会通报宣判情况,目的就是要把全市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格惩处职务犯罪的决心、力度和成效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希望借助公众、媒体力量对一些典型案例广而告之,起到有效警示教育作用。

  此次集中宣判的职务犯罪案都是有一定典型性,能够代表某类型案件特点。例如,既涉及政府官员又有国企高管、基层村组织成员,既有贪污受贿,又有行贿、滥用职权等。“还要有警示教育意义,如张新华案的死刑判决、挪用公款的林福全顶格量刑等。”郑允展说,选择这些案件公布就是要让贪腐分子明白,不论官大官小,不论钱多钱少,“伸手必被抓”。

  郑允展介绍,广州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最明显变化就是案件数量增长。以今年为例,全市法院12月份宣判的案件就有50多件。截至11月中旬,今年两级法院受理职务犯罪案已超过500件。

  窝案串案多查一个带一窝

  郑允展介绍,广州中院除审理二审案件外,一审案件主要受理犯罪数额较大,或者职务级别较高,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要审理部分指定管辖的案件。总体而言,广州中院审理的案件更引人关注。部分案件危害大、影响广。有的因为犯罪主体的原职务级别比较高,市副局以上及厅级干部涉案时有发生;有的因为造成恶劣后果,如冼村村官集体贪腐案,不仅给群众利益造成极大破坏,还引发其他诸多负面影响;有的因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如张新华等人贪污案等。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高,一些级别较低、掌握实权的基层官员也能制造腐败大案。

  此外,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的窝案、串案时有发生。白云农工商公司以张新华为首的窝案,冼村7名村官、从化良口镇高沙村的村官等案件,与之前广州市民政局李治臻等人系列案、广东省盐业公司沈志强等人系列案、广发行受贿窝案等一样,犯罪分子抱着“利益均沾”或“同坐一条船”的心态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作案,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现象比较多见。

  官员情人或家属涉案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为经营者谋取商业利益中索取、收受贿赂。广州中院审判发现,近年国家工作人员涉商业贿赂犯罪比例有增大趋势,涉案范围由集中向分散发展,呈现蔓延态势。2009年至2014年间,广州中院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约占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70%。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发生在管理权与市场产生联系的环节。此次宣判案件中,多起案件涉及城管、税务、民政、环保等职权部门,甚至连机电公司都有。

  郑允展说,不少职务腐败与家庭腐败联系在一起,由个人向家庭蔓延,主要包括:一是情妇腐败。情妇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牟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为维系与情妇关系而贪腐,或者利用职权为情妇商业活动牟利,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受贿,实际系利用权力包养情妇;二是家属共同腐败。家属大打亲情牌,怂恿或直接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或地位影响进行权钱交易;三是家庭成员成为腐败幌子。不少行贿人是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入手,借此接近并伺机牟利。国家工作人员也会以子女读书、结婚、父母亲戚生病住院等幌子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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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冼村7村官窝案最高被判4年

  今年7月,冼村上一届领导班子7名成员冼章铭、卢佑醒等人,被指控涉嫌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广州中院审理。该案昨日一审宣判,由于冼章铭、卢佑醒等人的主体身份不适格,还构不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庭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7人分别判处了4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检方指控,从2000年至2011年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冼章铭等村领导班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委干部,以超额发放精神文明奖等奖励的方式,共同侵吞了属于村集体的公共财产高达724.8万余元。其中,冼章铭个人分得77万多元,其余多名村官也有数十万进账。检方认为,冼章铭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另外,检方称多年来,冼章铭等7名旧任村领导班子成员,在国有土地管理和经营,合作共建或开发选择开发商,以及村集体物业的放租过程中,为多名房地产商、物管公司提供帮助,以低价出租物业,并集体收受开发商给予的高额贿赂,共计200多万元。其中冼章铭被指受贿人民币23万余元,港币13万余元,购物卡价值7000余元等。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冼章铭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故不具备贪污和受贿罪的主体身份,另外侵吞的集体财产部分,不是国有资产,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们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故该部分奖金发放是合法正常的,贪污罪不成立。冼章铭等人收受开发商好处费部分,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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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楠桦、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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