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大学毕业生张某从网上购买设备材料,伪造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贩卖,获利1.4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9.1万元。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8月起,张某通过计算机程序及制卡材料伪造市政交通一卡通并修改金额。
同年10月18日,张某将伪造的24张市政交通一卡通(每张面值800元),以1.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两人。同年12月30日,张某被抓。警方在其住处查获伪造的市政交通一卡通500张,面值金额共38万余元。
据张某供述,2013年7月,他在中关村摆地摊时看到有人卖一卡通,就想跟着学。他从淘宝网上买了制卡工具,按照网上的步骤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和制卡工具制作非法的一卡通,并将金额修改为800元。制作好后,张某在赶集网上发布卖卡的信息,进行销售。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的审计工程师证言显示,公司对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些一卡通用户卡内金额出现异常,这些卡无任何充值痕迹,但卡内金额无故增多。因此,一卡通公司怀疑有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篡改卡内金额后消费,公司将部分卡列为黑名单并向警方报案。
据买卡人称,他们图便宜买了张某的卡,后来发现用了一两次就失效,也向警方报案。
大兴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9.1万元。张某上诉后,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问
为何罚款39.1万?
判决显示,张某一共构成两个罪名,分别为“伪造有价票证罪”和“诈骗罪”。其中,前罪罚金39万元,后罪罚金1000元。
据法官介绍,按照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除了要对被告人判刑外,还要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本案中,张某伪造500张的一卡通,面值金额共计38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法院对他处以39万元的罚金。法官表示,张某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类犯罪给予高额罚金,有利于增加犯罪成本,构成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