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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高管任期激勵收入不超過年薪總水平30%

2014年09月03日08:20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央企高管任期激勵收入不超過年薪總水平30%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央有關部門將根據改革方案抓緊起草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考核評價、薪酬審核、監督檢查等具體實施辦法。

  薪酬結構新增“激勵收入”

  邱小平介紹,改革方案將目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增加任期激勵收入的目的是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長遠發展,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

  基本年薪是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不同企業任職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原則上確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兩倍。設置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目的是體現企業經營難度及其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等方面的差異。

  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確定,不超過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合格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據介紹,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

  高管不得領規定外福利收入

  邱小平介紹,針對目前不同中央企業的福利項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統一薪酬體系統籌管理。同時,規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高管薪酬納入廠務公開范圍

  據介紹,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擬訂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對政策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監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和薪酬水平審核工作。

  今后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考核評價結果、補充保險等納入廠務(司務)公開范圍,接受職工民主監督,發揮公司制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的監督作用。

  分析 央企高管薪酬究竟有多高?

  視角一:比同級別公務員多10余倍

  “目前副部級公務員的年平均薪酬水平大致是10多萬元,而部分央企負責人的年薪酬水平達到100多萬元。后者是前者的10多倍,兩者收入差距偏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劉學民說。

  視角二:比上市公司高管多2至3倍

  “2013年我國滬深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年平均薪酬水平為76.3萬元,全部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為46.1萬元。”劉學民說,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是同期滬深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大約2至3倍,顯著偏高。

  視角三:是城鎮職工收入二三十倍

  “與城鎮在崗職工的收入相比,央企負責人年薪也顯著偏高。”劉學民說,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國企負責人試行年薪制初期,薪酬大約為12萬元,是同期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多倍。近年來,央企負責人年薪酬水平大約是同期全國城鎮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1474元的二三十倍。據新華社、央視

(責編:李楠樺、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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