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运输经营方式 民资入铁经营权将获法律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鼓励社会投资建铁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业内专家表示,这项规定出台后,等于为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未能解决真正制约民资入铁的路网权利垄断问题。
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以来,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的重大举措,明确要求“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国家铁路局表示,《办法》贯彻了这一改革精神,是规范铁路运输市场准入的重要制度。
《办法》规定,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拥有机车车辆等铁路专用设施设备和符合条件的生产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以通过取得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方式,申请从事铁路运输。
在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坚看来,《办法》的制定为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等于从法律上明确投资方在自己这段铁路上可以自己决定怎么玩了。”
去年国务院将4类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放开后,民资入铁的积极性并不高。以由四川拟建的川南铁路公司为例,在实际组建过程中,川南铁路公司历时两年也未能吸引到民资进入,出现了“只见门打开,不见客进来”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民资入铁的最大担忧在于支线铁路如何与干线相连接,车皮、路网资源如何分配,而这些权利都在铁总,民资完全没有话语权。”赵坚表示,《办法》出台后,可能提高民资进入一些不接入全国路网的货运线路的积极性,在干线铁路路权不放开、路网资源垄断的情况下,其他铁路项目在吸引民资上还会面临较大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铁路运输许可从前置改为后置审批,即先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申请运输许可,实行“先照后证”。对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等不做限制。(记者 蒋梦惟 孙丽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