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电力毛利率连降3年负债高 港股贴熊签长期破发【6】

2019年07月24日08: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中广核电力毛利率连降3年负债高 港股贴熊签长期破发

子公司股权诉讼纠纷十年未终结

2008年11月,常立强起诉中国包装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740167元债务。经法院调解,纸业公司同意偿还债务。后因纸业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常立强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向朝阳工商局发出强制执行裁定书,根据常立强和纸业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将纸业公司全部股权执行到常立强名下,以折抵债权。由此,常立强取得了纸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9年3月,常立强与中广核研究院洽谈该股权收购项目时,中广核研究院同意从常立强处受让纸业公司的全部股权。之后纸业公司更名为大亚湾研究院,中广核研究院持有其全部股权。

此后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纸业公司股东,持有纸业公司44.68%的股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纸业公司无权处置其股权;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2008)朝执字第10592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原法院强制执行纸业公司股权的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依职权予以撤销。

2011年10月,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常立强、中广核研究院和大亚湾研究院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常立强与中广核研究院于2009年3月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判令常立强与中广核研究院返还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大亚湾研究院44.68%的股权;判令三被告配合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大亚湾研究院的名称、章程等变更至2008年12月18日状态。中广核研究院发现,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证据中有一份(2011)朝执监字第7326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7326号裁定书”),而7326号裁定书的内容是撤销10592号裁定书(原法院强制执行纸业公司股权的裁定书)。由于此前从未收到上述7326号裁定书,中广核研究院获悉该裁定书内容后于2011年10月2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针对该裁定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未获得正式回复;同时于2011年10月2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后一个诉讼案件的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法院在前一个执行异议案件未了之前中止审理后一个诉讼案件,该申请也未获得正式回复。

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常立强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而该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赔偿的被申请对象应回避该案。2011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将该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12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34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2013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107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立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明确是否参加诉讼,裁定中止该案诉讼。

2016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常立强与中广核研究院于2009年3月27日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中处分原登记在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大亚湾研究院44.68%的股权的部分无效;判令中广核研究院将其持有的大亚湾研究院44.68%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广核研究院、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卢舒彦(常立强之妻)、大亚湾研究院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10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大亚湾研究院股权纠纷案的案外第三人江川控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广核研究院、大亚湾研究院、卢舒彦、卢冠良(常立强之子),要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43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于2018年1月24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8)京02民撤3号。江川控股诉称,其于2008年8月27日在上海联合交易所通过摘牌方式取得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纸业公司44.68%股权的资格,于2008年12月2日与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海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江川控股依法应取得纸业公司44.68%股权的全部法律权利。

截至2019年5月5日,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关联交易众多

报告期内,中广核电力关联交易众多。2016年至2018年,中广核电力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合计8.77亿元、9.26亿元、12.1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9%、2.04%、2.41%。

其中,中广核电力向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咸宁核电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2016年至2018年,向关联方提供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71亿元、8.49亿元、8.91亿元,主要为中广核电力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发行人提供的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招标管理、物项销售等工程服务。

中广核电力向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能之汇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国际有限公司等共12家公司提供劳务,2016年至2018年,向关联方提供劳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9384.35万元、4652.06万元、7195.64万元,中广核电力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下,中广核电力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生产培训、维修、生产准备、技术研究与专家支持等服务;中广核电力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中广核电力子公司工程公司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设计与建造相关的工程服务。

中广核电力还向中广核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能之汇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铀业公司等11家公司商品销售,2016年至2018年,向关联方商品销售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12亿元、3025.10万元、2.53亿元,中广核电力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中广核电力子公司工程公司、设计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等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销售相关设备及商品。

中广核电力其他关联交易业务收入还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金融服务类关联交易。

(责编:王醒、杜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