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粮最低收购价略下调 中储粮:努力让农民卖“舒心粮”

2017年05月26日09:47  
 

今年,国家继续在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随着小麦和早籼稻逐步收获上市,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展开。记者从中储粮总公司了解到,中储粮日前部署了2017年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全力落实国家收储政策,继续发挥政策性收储主力军作用。

最低收购价格略有下调,收购预案启动可能性较大

国家从2004年开始实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至今已运行14年。最低收购价政策,即主产区当年生产的小麦、稻谷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国家指定的收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为多元主体市场化收购让出空间。

根据国家公布的2017年最低收购价格,以国标三等粮为标准品,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均指到库价)分别为每市斤1.18元、1.30元、1.36元、1.50元,除小麦价格与去年一致以外,早籼稻比去年降低0.03元/斤、中晚籼稻比去年降低0.02元/斤、粳稻比去年降低0.05元/斤。

今年夏粮生产形势总体较好,早稻供给宽松、需求低迷,主产区市场价格低位运行,小麦供需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预计新粮上市后,价格面临下行趋势,启动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可能性仍然较大。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14年以来,为促进粮食增产、保证农民持续增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储粮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每年承担了极为繁重的收购任务,负责管理的粮食库存也连创新高。由于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委托收储体制,除中储粮直属企业外,每年还有几千个地方和民营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储,但是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发行承贷、统贷统还,为此中储粮承担了巨大的粮食监管、资金监管压力和风险。

落实“四个共同”机制,强化政策性收储监管合力

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需要中储粮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协同配合,发挥监管合力。近日,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联合召开的全国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三方“四个共同”机制,早在2014年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中就已明确,并进一步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中细化。“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明确了三方在定点、收购 、验收、储存和出库等环节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最低收购价收购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管理链条长、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极为复杂,中储粮作为一家企业,很难独自协调和处理,需要粮食行政部门、农发行等多部门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在粮食收储和监管全过程进一步强化三方监管合力,确保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稳步推进,为推动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积极腾仓扩容、合理布局库点,努力让农民卖“舒心粮”

针对今年仓容情况和市场形势,中储粮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加快储备粮轮出销售进度、跨省移库、跨县集并、加快新建仓房施工和老旧仓房维修改造进度、加紧安排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措施,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为新粮收购腾出仓容。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原则,根据辖区内收储能力与预计收购量,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

从目前情况来看,河北等六个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省份,可用收储库点3533个,可利用收购仓容3876万吨,经过进一步资质审核、空仓验收后,可以投入收购。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已做好收购所需质检、监管、保管、财务等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均已调试完毕,随时可用于收购。目前已有11925名仓储工作人员待命参与小麦收购,可用于收储的检化设备14780台(套),输送设备26598台(套),清杂整理设备8469台(套),检斤设备4599台(套),基本可以满足收购需要。中储粮总公司要求各有关直属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为民情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坚持为农民售粮提供预约检验、粮食清理等便利化服务,让农民卖“舒心粮”。

严格执行政策、严守风险底线,全力组织好收购工作

中储粮把严格执行政策、严防各类风险作为重中之重,会同有关各方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严格选定收储库点、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质价政策、严格落实入库质量验收和粮食库存监管,全力组织好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严格选定收储库点。严格定点标准,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除具备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增加了其他方面要求:一是对新启用的单个收储库点有效空仓容进行了规定,未参与过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或启动前没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的库点,以及六省小麦、稻谷产区,单个委托收储库点用于收购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吨,其他省份不得低于3000吨;二是必须提供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企业、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三是要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四是作为委托的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并由第三方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之价值的合法有效抵、质押担保;五是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六是以往出现风险及检查中发现风险点的库点坚决不得参与收储;七是委托收储企业必须配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清杂整理设备。

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强化担保和风险预防。按照委托企业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质押、市县联保等担保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发生。同时,为强化承储企业责任,未实行总部担保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一定标准追加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销售出库后无风险损失的,本金利息全部返还。二是做好粮权公证。通过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做好粮权确认,实行动产浮动抵押,并及时报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三是规范运用收购“一卡通”系统,提升技防水平。所有最低收购价粮食必须全部通过政策性粮食“一卡通”收购系统进行收购,加快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四是实施征信动态监控。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征信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严格落实入库质量验收。加强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的沟通,在新粮收获前开展质量调查工作,及时收集辖区粮食产量、质量情况和可能遇到的质量问题等信息。明确验收单位并落实验收责任。分公司、直属库要建立质量验收档案,严格落实“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质价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当小麦和稻谷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及时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按程序报批启动。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必须立即停止收购并向中储粮总公司报告。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不得抬级抬价收购损害国家利益,也不得压级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严格落实入库粮食库存监管。按照“四个共同”要求,中储粮总公司要求下属单位主动加强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的协调沟通,细化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驻库监管制度,建立定期轮岗机制,强化联合巡查力度。明确规定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安装、使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库外储粮远程监管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全覆盖,强化过程检查和监管。定期对收储库点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较高库点,不讲条件、限期撤点。 

(责编:赵爽、庄红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