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2月11日电 (记者张文)日前,成都市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属国企资产出租交易必须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办法规定,在租赁价格的确定上,需以评估价值作为出租挂牌参考底价,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价;如果挂牌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按挂牌价成交;挂牌后到期无人摘牌的,可以按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办法确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企业通过询价等流程确定出租底价:出租房产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出租机器设备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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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杜燕飞、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