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忧草:"东方大律师"为力拓辩护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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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16日13:57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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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三大“名状”将组成顶级阵容,担任“力拓案”胡士泰等四人的辩护律师,其中2人还曾为杨佳案、周正毅案做过辩护。(东方网8月14日)
报道说,力拓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的辩护律师是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段祺华。拥有海外留学与从业经历的段祺华不仅是开办私人律师事务所的中国第一人,曾打赢多场跨国经济大案,同时还拥有诸多社会荣誉,并曾担任过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委员;而刘才魁、葛民强、王勇这三名力拓中方雇员,也都找到了沪上业内名律师为其辩护。其中,翟建律师事务所的翟建曾担任“杨佳袭警案”辩方律师;陶武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名声斐然,曾担任过德隆案主犯唐万新辩护律师,并曾为周正毅辩护。
有意思的是,段祺华、翟建、陶武平三人均荣膺上海首届“东方大律师”光荣称号。“东方大律师”是2007年经过层层遴选而得,一共只有10人。据认为,“东方大律师”,首先在道德上应成为行业中职业道德的引领者和体现者,他所追求的价值应是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对百姓的真诚服务;此外,他必须精通法律知识,精通业务,对当事人勤勉尽职,这两点共同构筑起一个优秀律师的特质。
现在,我们的德才俱佳的“东方大律师”居然为让中国蒙受7000亿元经济损失的力拓公司员工担任辩护律师,真的有些让人错愕。第一,“东方大律师”,是上海市人民给与律师的最高荣誉,是公认的业界楷模,他们也引领整个上海法律服务行业锻铸成“金字招牌”。这样的人,居然来为被指控“盗取国家商业秘密”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实在算不上是一个好的兆头。
第二,“东方大律师”,理应热心于为无数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致力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热衷于维护民众的公共利益;而我们这几位“东方大律师”,却有心为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的“商业间谍”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这难免让人觉得,他们的做法有违于“德技俱佳”的“东方大律师”荣誉称号。
律师职业到底有没有道德规范呢?早在1990年,司法部就印发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在政治方向、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与同行的关系等方面对广大律师提出了要求。1993年12月,司法部又颁布实施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从这两条“规范”,我们也不难看出,“东方大律师”们完全有理由本着自己的道德准则,拒不接受力拓四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请求;反之,三位“东方大律师”为力拓辩护,更让人们感受到律师们的“见利忘义”和毫无道德底线。
报道说,力拓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的辩护律师是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段祺华。拥有海外留学与从业经历的段祺华不仅是开办私人律师事务所的中国第一人,曾打赢多场跨国经济大案,同时还拥有诸多社会荣誉,并曾担任过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委员;而刘才魁、葛民强、王勇这三名力拓中方雇员,也都找到了沪上业内名律师为其辩护。其中,翟建律师事务所的翟建曾担任“杨佳袭警案”辩方律师;陶武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名声斐然,曾担任过德隆案主犯唐万新辩护律师,并曾为周正毅辩护。
有意思的是,段祺华、翟建、陶武平三人均荣膺上海首届“东方大律师”光荣称号。“东方大律师”是2007年经过层层遴选而得,一共只有10人。据认为,“东方大律师”,首先在道德上应成为行业中职业道德的引领者和体现者,他所追求的价值应是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对百姓的真诚服务;此外,他必须精通法律知识,精通业务,对当事人勤勉尽职,这两点共同构筑起一个优秀律师的特质。
现在,我们的德才俱佳的“东方大律师”居然为让中国蒙受7000亿元经济损失的力拓公司员工担任辩护律师,真的有些让人错愕。第一,“东方大律师”,是上海市人民给与律师的最高荣誉,是公认的业界楷模,他们也引领整个上海法律服务行业锻铸成“金字招牌”。这样的人,居然来为被指控“盗取国家商业秘密”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实在算不上是一个好的兆头。
第二,“东方大律师”,理应热心于为无数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致力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热衷于维护民众的公共利益;而我们这几位“东方大律师”,却有心为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的“商业间谍”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这难免让人觉得,他们的做法有违于“德技俱佳”的“东方大律师”荣誉称号。
律师职业到底有没有道德规范呢?早在1990年,司法部就印发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在政治方向、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与同行的关系等方面对广大律师提出了要求。1993年12月,司法部又颁布实施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从这两条“规范”,我们也不难看出,“东方大律师”们完全有理由本着自己的道德准则,拒不接受力拓四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请求;反之,三位“东方大律师”为力拓辩护,更让人们感受到律师们的“见利忘义”和毫无道德底线。
(责任编辑:赵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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