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五大看点 将严惩国资损失责任人 (2)
| 刘晓林 |
2007年12月24日09:4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看点四
防止“暗箱操作”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现实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是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草案以此为重点,设“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专章予以规定。主要包括: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
-看点五
严惩国资损失责任人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2】
防止“暗箱操作”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现实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是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草案以此为重点,设“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专章予以规定。主要包括: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
-看点五
严惩国资损失责任人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责任编辑:李海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