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能投子公司違法排污 生態環境局責令限制生產

2019年06月04日08:5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3日訊 (記者 徐自立 張海蛟) 近日,昆明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昆環罰〔2019〕3號)顯示,經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調查,雲南省鹽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鹽業”)昆明鹽礦4×75t/h鍋爐1、2號脫硫塔出口煙氣在線監測設備2018年12月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時濃度超過《雲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証》允許最高排放濃度標准200mg/m3、200mg/m3,經核實:1號脫硫塔出口煙氣在線監測設備二氧化硫小時濃度超標1次,為205.1mg/m3,2號脫硫塔出口煙氣在線監測設備二氧化硫小時濃度超標3次,其最大值為219.5 mg/m3,氮氧化物小時濃度超標1次,為201.7mg/m3。

雲南鹽業昆明鹽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對雲南鹽業昆明鹽礦作出如下決定:責令限制生產(3個月)﹔並處10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雲南鹽業成立於2016年11月18日,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是雲南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能投”,002053.SZ)全資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鹽及其系列產品的開發、制造和銷售﹔鹽業技術的開發、咨詢和應用服務﹔非金屬礦採選及其他採礦業等。雲南鹽業母公司雲南能投2018年年報顯示,雲南鹽業2018年總資產17.48億元,營業收入11.82億元,淨利潤1.11億元。

雲南能投前身為雲南鹽化股份有限公司,於2002年7月25日,在雲南省鹽業總公司基礎上,由雲南輕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主發起人,聯合雲南創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雲南省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鹽業總公司等單位,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雲南輕紡集團有限公司整體劃入雲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雲天化集團成為公司控股股東。2006年6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7000萬A股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証券交易所上市,証券簡稱“雲南鹽化”,証券代碼“002053”。2016年8月11日,公司名稱由“雲南鹽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雲南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在8月16日,公司証券簡稱變更為“雲南能投”。同年11月18日,為做優做強鹽業,公司以涉鹽資產出資成立全資子公司“雲南省鹽業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証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証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証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責編:王宇鵬、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