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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因天氣等原因延誤 為啥要旅客“自行承擔食宿”

齊中熙
2016年07月25日08:44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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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航班因天氣等原因延誤 為啥要旅客“自行承擔食宿”

  交通運輸部日前發布《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並將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日前專訪了參與起草該《規定》的中國民航大學民航發展政策與法規研究中心主任劉光才、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常務副主任李洪濤,對《規定》進行解讀。

  記者:《規定》公布后,引起社會公眾和輿論最大爭議的是“對於由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承運人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而產生系列責任問題交由消費者自己承擔”這一條,對這一規定您怎麼看?

  劉光才:從歷史的角度看,早在1996年民航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五十八條就提到,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可由旅客自理。這次《規定》只是將以前的規定用法律的形式寫進了規章中。

  這個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關鍵在於我們的關注點到底是航空安全更重要還是航空補償更重要。的確,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約定,所以規章也表示因航空公司方面引起的航班延誤由航空公司進行補償。

  但是,諸如天氣原因,航空公司不起飛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保証旅客的安全,避免航空安全事故。對於不可抗力導致的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國際上均明確航空公司可不擔負相關費用。本規章的規定,可以理解為最低要求,但航空公司可以自行決定高於這個要求。

  記者:很多公眾認為在航班延誤中,消費者一直是弱勢群體。《規定》中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李洪濤:雖然在《規定》中並沒有出現“投訴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字樣,但其內容可以說竭盡全力,力求全面地保護航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統計顯示,旅客對航班問題類的投訴佔總投訴的50%以上,投訴已經成為旅客在航班延誤后最重要的維權手段。目前規范旅客投訴工作的依據是《公共航空運輸服務消費者投訴管理辦法》,效力級別低,適用范圍無法涵蓋外國承運人。同時,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法律責任,對被投訴主體缺乏約束力。基於以上考慮,《規定》對旅客投訴受理、處理等工作進行了規范,此次在《規定》中獨立一章專題投訴管理,並將外國承運人和港澳台地區承運人共同納入其中。

  文/新華社記者 齊中熙

  (據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

(責編:李楠樺、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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