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央企
人民網>>央企>>正文

國企改革“分字訣”

蔣夢惟

2015年09月14日08:53  來源:北京商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國企改革“分字訣”

  在國企改革的頂層設計方案中,一個“分”字貫穿始終,也成為了本輪改革的核心“秘訣”。昨日,姍姍來遲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終於露出了廬山真面目。《意見》對國企改革明確了三條以“分”為主的推進路徑,即國有企業的分類改革、分權改革和分責改革,致力於解決長期以來國有企業存在的效率不高等問題。

  分類改革:商業類和公益類

  《意見》提出,將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不同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現狀和發展需要,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並實行分類改革、分類發展、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分類考核。其中,商業類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而公益類國有企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分類將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功能界定和分類方案,劃分並動態調整本地國有企業功能類別。

  “一說到國企改革,過去就存在一鍋煮的問題,但其實企業應該是形態各異”,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民說,這是第一次在文件中進行分類,分類是企業分化和細化改革的具體表現,它從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地推進改革,是后面分類改革、發展、監管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對於“誰出資誰分類”的問題,張暉民表示,國資委隻管理全社會國有資產的一部分,財政部等其他部門也管理部分國有資產,例如華潤就是財政部管理的國企。他認為,這樣的分類方式是有必要的,國企改革的頂層文件是從現有基本管理關系的角度出發的,在現有責權分割的情況下,很多國企實際上是國家部門職能的一部分,而政府職能是不能隨便拉扯的。

  分權改革:國資委和股份制

  國企類別分清后,關鍵還是各方權力的分配。根據《意見》要求,首先,政府將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以管資本為主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其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建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同時,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將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此外,還將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監管,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對此,張暉民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給國資委的定位就是將從管資產轉向管資本。管資產關注的是微觀層面,包括管人、管事、管資產,而管資本是以價值為導向的,更偏向宏觀層面上的。管理內容不一樣,選擇的管理措施也將發生改變,因此改革將改變國資委的管理行為。

  在國資監管工作轉變的同時,國企也將逐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意見》提出,將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實現集團公司整體上市,鼓勵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還鼓勵國有資本以多種方式入股非國有企業,同時,試點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

  上海天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祝波善認為,國企改革的出發點是激發和釋放企業活力,提高國企的市場競爭力。股份制改革可以充分調動企業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國有企業的活力,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充滿生機活力的市場主體。

  分責改革:黨組織和董事會

  《意見》中除了對國企相關權力進行了明確分配外,也同時強調了各方肩負的責任。

  《意見》對黨組織的責任具體規定為: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強化企業黨組織在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和管理監督中的責任,支持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及時調整不勝任、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特別提出,要切實落實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兩個責任”。企業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紀檢機構要履行好監督責任。努力構筑企業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管理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崔長林直言,國企干部如果出現廉潔等問題,黨組織是脫不了干系的,明晰黨組織的“連帶”管理監督責任,是讓黨組織發揮實際作用,落實黨對國企的領導隻能加強不能削弱的表現。不過,中國企業研究所秘書長唐大杰也提出,本次國企改革頂層設計方案再次強調黨組織的作用,需要注意不要走以前的老路,為企業“拖后腿”,要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發揮權力、承擔責任,不能超越法律。

  此外,《意見》明確,切實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法無授權任何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黨組織要支持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業內表示,此前,在國企改革過程中,一大棘手問題就是黨組織和董事會的關系如何協調,本次《意見》分別明晰了兩者扮演的角色,尤其是董事會的權責后,在釋放黨組織的重要作用的同時沒有弱化董事會對企業的領導,反而強調了法無授權不得干預等原則,消除了業界對於改革后黨政仍然過於干預企業內部事務的擔憂。

  (記者 蔣夢惟 實習記者 黃維臻)

(責編:李楠樺、杜燕飛)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